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合肥:闲余安置房公有房可转为租赁住房

  日前,《合肥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》正式公布。根据实施方案,合肥市将采取划转一批、建设一批、盘活一批的方法筹集房源。其中,各区(开发区)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可转为租赁住房。

  按照方案,到今年年底前,合肥市将组建市区(开发区)两级国有房屋租赁公司,全面启动住房租赁交易服务政府监管平台建设,完善市区两级租赁服务管理机构,出台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。到2020年,合肥市将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、经营服务规范、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;基本建立国有租赁企业为引领、社会租赁企业为基础的住房租赁服务市场;基本建成信息共享、功能完备、监管有力的住房租赁交易服务监管平台。

  合肥市将采取划转一批、建设一批、盘活一批的方法筹集房源。其中,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,按照有关政策规定,分别纳入市、区(开发区)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运营、管理;将各区(开发区)拆迁安置后剩余闲置的安置房源,转为租赁住房;将闲置的公有住房,转为租赁住房。加快人才公寓项目建设;开展租赁住房配建试点,在土地出让时明确配建比例,配建房屋由国有房屋租赁经营公司或开发企业租赁运营;规划建设一批符合合肥市情、符合市场需要的租赁住房项目。鼓励一批产权明晰、质量合格的存量房源进入住房租赁市场;鼓励个人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建立长期稳定的租赁关系;鼓励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长期租赁、购买、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。

  合肥市还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及委托行业企业出租住房,将在纳税等环节给予优惠政策和支持。承租者可享有教育、就业、社保等社会公共服务权利,夫妻双方按时足额缴纳公积金,可提取用来支付租金等。

摘自 《中国建设报》 2017.09.08